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行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规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7、《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规定:“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稳妥做好向职业资格制度过度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从事体育行业工作的新增人员都能接受职业培训”。
8、《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作(2001-2010年)规划规定:“加快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步伐,不断扩大队伍,对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从事体育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9、《广东省建设体育强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继续实行并不断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健全培训考核制度,稳步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在营利性体育场所从事组织和指导的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书制度。建立广东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做好职业资格书考核鉴定工作。到2010年,全省建立起80000人左右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严格培训、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
10、《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健全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
12、《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规定:“社会体育队伍不断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8万人,其中一级10000人,二级20000人,三级50000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社会体育指导员”属于第四大类、第四中类、第三小类,职业编码为:4-04-03-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于2001年8月7日颁布施行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